《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》
2015/3/10 9:45:50
根据《公约》第12条之规定:3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,(a)悬挂缔约国船旗的,或(b)无论在何处登记,进入/驶离缔约国领土内某一港口或抵达/驶离其领海内的某一近海设施,则该船舶之登记所有人须满足公约强制保险的要求,维持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,并且获得缔约国用以证明该保险已生效的证书(以下简称"内罗毕公约证书"),该证书须时刻随船携带。
除3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外,其他船舶可向其保险人申请蓝卡。与其他国际公约类似,蓝卡上会载明船名、船舶编号或呼号、船籍港、国际海事编号、登记船舶所有人名称与主营业地地址。除这些常见的信息外,还需登记船舶总吨。
悬挂缔约国船旗的船舶,可持保险人签发的蓝卡向船旗国申请该证书;悬挂非缔约国船旗的船舶,也可以向缔约国的相关机构申领证书。目前我司已联系到多家缔约国的船舶登记处,准备为悬挂非缔约国船旗的船舶签发该《内罗毕公约证书》,具体进展将及时通报给各位。